病假工资计算器
病假工资计算器按累计工龄和本单位工龄查询 3~24 个月医疗期及累计周期,再按工资基数、比例和病假天数试算应发金额,并校验当地最低工资 80% 下限。
你参加工作以来的累计总工龄(含在其他单位的年限)。医疗期先按此分「实际工作年限 10 年以下 / 以上」两大档。
在当前用人单位的连续工作年限(不超过累计工龄)。与累计工龄共同决定医疗期长短。
病假工资的月计算基数,一般为劳动合同约定的病假工资基数。留空则只查医疗期、不算病假工资。
按病假连续工龄或合同/地方规定的发放比例(如 60%~100%)。不确定可先按 100% 试算,再按当地口径调整。
本次(或本结算周期内)请病假的计薪天数。填此项才给出病假应发合计。
填此项校验病假工资下限:月病假工资不得低于「最低工资 × 80%」,低于时自动补足(劳部发〔1995〕309 号)。留空则不校验下限。
医疗期 6 个月,指在12 个月周期内累计病休时间达到 6 个月即视为医疗期满(并非一次连续休满)。医疗期内用人单位不得依《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四十一条解除劳动合同。依据《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劳部发〔1994〕479 号)。
月病假工资 = 计算基数 ¥8,000.00 × 70% = ¥5,600.00。 日病假工资 = 月病假工资 ÷ 21.75(月计薪天数)。 病假 10 天应发 = 日病假工资 × 10 = ¥2,574.71。
下限校验:未填「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未校验 80% 下限——若月病假工资偏低,实际应发可能被抬高到「最低工资 × 80%」,请补填后再看结果。
怎么用
- 填两个工龄:填「实际参加工作年限」(你参加工作以来的累计总工龄,含在其他单位的年限)和「本单位工作年限」(在当前用人单位的连续工龄,不超过累计工龄),均按已完成的整数年填写。医疗期由这两个工龄共同决定:先看实际工龄是否满 10 年,再看本单位工龄落在哪一档。
- 读医疗期与累计周期:工具立即给出医疗期月数(3~24 个月)和累计计算周期月数。医疗期不是「一次连续休满」,而是在对应周期内累计病休时间达到该月数即算医疗期满——例如医疗期 6 个月按 12 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医疗期内用人单位一般不得依《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四十一条解除劳动合同。
- (可选)填基数与比例算病假工资:填「病假工资计算基数」(月,一般为劳动合同约定的病假工资基数)和「病假工资比例」(按病假连续工龄或当地/合同规定填写,如 60%~全额计发)。页面预填比例仅用于试算,不代表全国统一标准。工具按「基数 × 比例」得月病假工资,再除以 21.75(月计薪天数)折算日病假工资。留空基数则只查医疗期。
- (可选)填病假天数得应发合计:填本次或本结算周期内请病假的计薪天数,工具用「日病假工资 × 病假天数」给出病假应发合计。
- (可选)填最低工资校验下限:填「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启用下限校验:病假工资可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但不得低于其 80%(劳部发〔1995〕309 号)。月病假工资低于「最低工资 × 80%」时,工具自动补足到下限。留空则不校验下限,低薪场景的实际应发可能被抬高。
核心要点
病假工资计算器先按累计工龄和本单位工龄判断常规医疗期,再按用工地规定或劳动合同中的基数、比例试算病假工资,并以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校验 80% 下限。医疗期是累计病休保护时限,病假工资则是医疗期内的工资待遇,两者不能混为一项。
- 医疗期 3~24 个月,按「实际参加工作年限 + 本单位工作年限」分 7 档(劳部发〔1994〕479 号)。
- 医疗期是累计病休时间,不要求连续;每档配一个累计计算周期(6~30 个月)。
- 月病假工资 = 计算基数 × 比例;日病假工资 = 月病假工资 ÷ 21.75(月计薪天数)。
- 下限:病假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 80%(劳部发〔1995〕309 号第 59 条)。
- 真实算例:累计工龄 8 年、本单位 6 年 → 医疗期 6 个月(12 个月内累计);基数 8000 元、比例 70% → 月病假工资 5600 元,日病假工资约 257.47 元。
- 判断顺序:工龄决定常规医疗期档位;工资基数与比例看用工地规则或合同;当地最低工资用于校验法定下限。
原理与公式
一、医疗期(劳部发〔1994〕479 号第三、四条):按实际参加工作年限与本单位工作年限查表——
- 实际工龄 < 10 年:本单位 < 5 年 →
3 个月(6 个月内累计);≥ 5 年 →6 个月(12 个月内累计)。 - 实际工龄 ≥ 10 年:本单位 < 5 年 →
6 个月(12);5~10 年 →9 个月(15);10~15 年 →12 个月(18);15~20 年 →18 个月(24);≥ 20 年 →24 个月(30)。
「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故取「下界闭、上界开」区间。医疗期为累计病休时间,在括号内的周期窗口内累加计算。
二、病假工资:
- 月病假工资 =
计算基数 × 病假工资比例; - 日病假工资 =
月病假工资 ÷ 21.75(月计薪天数,劳社部发〔2008〕3 号); - 病假应发 =
日病假工资 × 病假天数。
三、法定下限(劳部发〔1995〕309 号第 59 条):病假工资可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但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 80%。月病假工资低于该下限时,按下限补足。
算例:累计工龄 8 年、本单位 6 年 → 实际工龄 < 10 年且本单位 ≥ 5 年,医疗期6 个月(在 12 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病假工资基数 8000 元、比例 70% → 月病假工资 8000 × 70% = 5600 元;日病假工资 5600 ÷ 21.75 ≈ 257.47 元;病假 10 天应发约 2574.71 元。金额采用高精度十进制并四舍五入到分。
常见问题
- 企业职工病假医疗期怎么算,为什么要填累计工龄和本单位工龄?
- 医疗期依据《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劳部发〔1994〕479 号)第三条,按「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两个维度确定:实际工作年限 10 年以下的,本单位 5 年以下为 3 个月、5 年以上为 6 个月;实际工作年限 10 年以上的,本单位 5 年以下为 6 个月、5~10 年为 9 个月、10~15 年为 12 个月、15~20 年为 18 个月、20 年以上为 24 个月。所以必须同时填累计总工龄和本单位工龄才能定档。
- 企业职工病假医疗期 6 个月要连续休吗,累计计算周期怎么算?
- 不是。医疗期是「累计」病休时间,不要求连续。劳部发〔1994〕479 号第四条规定:医疗期 3 个月的按 6 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6 个月的按 12 个月内累计;9 个月的按 15 个月内累计;12 个月的按 18 个月内累计;18 个月的按 24 个月内累计;24 个月的按 30 个月内累计。即在对应周期窗口内,把多次病休天数累加,累计达到医疗期月数即视为医疗期满。本工具在医疗期旁给出对应的累计计算周期。
- 病假工资到底怎么算,日病假工资为什么除以 21.75?
- 月病假工资 = 病假工资计算基数 × 病假工资比例(如基数 8000 元、比例 70%,月病假工资 = 5600 元)。日病假工资 = 月病假工资 ÷ 21.75,其中 21.75 是月计薪天数,来自《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25〕2 号,2025-01-01 施行,替代原劳社部发〔2008〕3 号,21.75 数值不变):(365−104)÷12 = 21.75 天。病假应发 = 日病假工资 × 病假天数。本工具金额采用高精度十进制并四舍五入到分,避免浮点误差。
- 病假工资有没有最低标准?可以低于最低工资吗?
- 有下限。《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部发〔1995〕309 号)第 59 条规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治疗期间,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可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但不得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 80%。所以病假工资的全国性下限 = 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 80%。例如当地最低工资 2690 元,病假工资月标准不得低于 2690 × 80% = 2152 元。本工具在填入最低工资后会自动校验并对不足部分补足。
- 病假工资比例怎么定,各地一样吗?
- 国家层面只规定了「不得低于最低工资 80%」的下限,具体发放比例由地方规定和劳动合同约定,各地并不统一。常见做法是按病假连续工龄分档,工龄越长比例越高,也有按累计病假时间递减的口径。本工具的「病假工资比例」栏供你按当地规定或合同约定填写;不确定时应先查用工地规则或劳动合同,再填写适用比例。最终以当地人社部门规定和劳动合同为准。
- 企业职工病假医疗期内能被辞退吗,医疗期满后怎么办?
- 医疗期内受保护:用人单位不得依《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无过失性辞退)、第四十一条(经济性裁员)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期满的也应顺延至医疗期届满(第四十五条)。但医疗期不是「免辞金牌」——劳动者有第三十九条的过失情形(如严重违纪)仍可解除。医疗期满后,若劳动者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另行安排的工作,用人单位可依第四十条解除,但需依法支付经济补偿,并可能需支付医疗补助费。具体以当地裁审口径为准。
- 病假工资和医疗期满后的经济补偿是一回事吗?
- 不是。病假工资是医疗期内、劳动者未提供正常劳动期间企业支付的工资性待遇;经济补偿金则是医疗期满、依第四十条解除劳动合同时按工作年限支付的补偿(另有计算口径)。二者性质、依据和计算方式都不同。若你要估算医疗期满解除时的补偿,可用本站的经济补偿金计算器。
- 癌症等特殊疾病的病假医疗期超过 24 个月后可以延长吗?
- 可以申请适当延长,但不是患有特殊疾病就自动延长。劳部发〔1995〕236 号规定,癌症、精神病、瘫痪等特殊疾病在 24 个月内尚不能痊愈的,经企业和劳动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医疗期。本工具按常规工龄分档显示 3~24 个月,不能代替延长医疗期的审批与个案认定;是否延长以及办理要求,请以用工地人社部门和实际审批结果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