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口综合税计算器

填完税价格(CIF 到岸价)、关税税率与增值税率,一键算出进口关税、进口增值税与进口综合税,并给出综合税率(综合税负率)与到岸成本;进口增值税支持 13%、9% 与依法免征三档;自动套用一票货物 50 元免征额度,另给剔除可抵扣进口增值税后的采购成本口径。应税消费品支持从价消费税,填数量还能换算每件到岸成本。

一般填 CIF 到岸价(货价 + 运费 + 保险费);FOB 价格需先补足运费和保险费。 金额按分四舍五入,只接受普通十进制写法,不支持科学计数法。

CIF 只是估价起点。未包含的特许权使用费、非购货佣金、包装和买方提供的助料等, 可能需要按《关税法》第二十五条计入;最终完税价格以海关审定为准。

%

按商品 HS 编码查当年《进出口税则》,填申报时该票货物实际适用的那一档:最惠国税率 / 协定税率 / 特惠税率 / 暂定税率 / 普通税率(关税配额内按配额税率)。适用最惠国税率的商品有 暂定税率的从暂定税率,协定、特惠税率有暂定税率的从低适用;零关税填 0。 普通税率可高于 100%,本工具最多接受 1000%。

一般货物选 13%,图书、农产品等低税率货物选 9%。「依法免征」仅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2024-12-25 通过,2026-01-01 起施行)列举的进口免税项目,具体条件以主管部门认定为准。

小汽车、高档化妆品等从价定率消费品可勾选并填比例税率;卷烟、白酒、成品油等从量定额 / 复合计税请用「关税计算器」。

只支持 1—10 亿之间的整数件数;留空则只计算总额。数量仅用于均摊,不影响税额。

一票货物 50 元免征额度按关税、消费税、增值税分别判断,不是三税合计后判断。

进口综合税(进口环节实缴税费合计)
¥24,300.00

综合税率(综合税负率)约 24.3%; 含税到岸成本(完税价格 + 综合税)约 ¥124,300.00

税率须逐票查:以上金额完全按你填入的关税税率与增值税档算出。 具体商品的 HS 编码(8—10 位)和实际适用税率必须按报关品名逐票查询当年 《进出口税则》及当年暂定税率、自贸协定实施税率表,并以海关归类审定为准; 归类差一档,关税税率与综合税率就完全不同。

完税价格¥100,000.00
进口关税(10%)¥10,000.00
组成计税价格¥110,000.00
进口增值税(13%¥14,300.00
进口综合税¥24,300.00
综合税率24.3%
含税到岸成本¥124,300.00
成本(剔除可抵扣进口增值税)¥110,000.00

进口综合税 = 进口关税 + 进口消费税(如有)+ 进口增值税;综合税率 = 进口综合税 ÷ 完税价格。计税价格与各税种均按海关口径四舍五入计算至分,且逐步收口——上一步 收口到分的结果才是下一步的税基,上方显示的完税价格、组成计税价格即实际计税的税基。 单个税种税额不超过 50 元的一票货物已按免征额度自动免征。 「含税到岸成本」是资金占用口径;一般纳税人取得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用于应税项目的, 进口增值税可作进项抵扣、不构成最终成本,做毛利核算请看「剔除可抵扣进口增值税」那一行。 实际以海关审定的完税价格、归类税率与征税通知为准。

怎么用

  1. 填完税价格(CIF 到岸价)完税价格是关税的计税依据,一般贸易下通常就是 CIF 到岸价——货价加上运抵我国境内输入地点起卸前的运费和保险费。合同若是 CIF 价,直接把成交金额填进来;若是 FOB 离岸价或 CFR 价,要先把国际运费、保险费补足再填(保险费无法确定的,海关可按「货价+运费」的 3‰ 估算)。需要按货价、运费、保险费三项分开录入合成的,用「关税计算器」更顺手。外币合同先按海关适用的计征汇率折成人民币。还要注意:CIF 成交价只是海关估价的起点,不等于最终审定的计税价格。《关税法》第二十五条要求把买方另行负担、又未含在成交价里的款项计入计税价格——作为向境内销售条件必须支付的特许权使用费(品牌、专利、软件授权费等)、购货佣金以外的佣金和经纪费、包装材料及包装劳务费用、买方免费或低价提供的料件与模具等助料价值、卖方从转售中获得的收益;第二十六条则明确进口后的安装调试费、起卸后的运保费、进口关税与国内税收不计入。有这些调整项目的,先把应计入的金额加进 CIF 再填,否则算出的税会偏低。
  2. 按 HS 编码填进口关税税率关税税率不是全国一个数,要按商品的 HS 编码(8—10 位商品编码)在当年《进出口税则》里查,并且要填「申报进口当天该票货物实际适用的那一档」。我国关税设最惠国税率、协定税率、特惠税率、普通税率、关税配额税率五种,另有对部分商品单独规定、在一定期限内实施的暂定税率:一般贸易多适用最惠国税率;已订有自贸协定或优惠贸易安排、且符合原产地规则并备齐原产地证明的适用协定税率或特惠税率;原产地不明或无相应待遇的适用普通税率,可能高于 100%。适用最惠国税率的商品有暂定税率的,从暂定税率(2026 年共 935 项进口商品实施低于最惠国税率的暂定税率);协定/特惠税率有暂定税率的,按孰低适用。享受零关税的填 0——填 0 不等于不用交税,进口增值税照征。
  3. 选进口增值税税率档(含依法免征)进口货物的增值税一般适用 13%;图书、报纸、杂志、农产品、粮食、食用植物油、饲料、化肥、天然气等适用 9%。不确定时按商品是否属于增值税法第十条列举的低税率货物判断,不要凭「小商品就用低税率」的印象选,多数日用工业品、机电产品、化妆品都是 13%。下拉里还有第三档「依法免征(0%)」,只用于《增值税法》第二十四条列举的进口免税项目——直接用于科学研究、科学试验和教学的进口仪器、设备,外国政府和国际组织无偿援助的进口物资和设备,由残疾人的组织直接进口供残疾人专用的物品;选中后进口增值税按 0 计,综合税只剩关税和消费税(如有)。注意这是免税口径,不是出口零税率:免税货物对应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或退还;具体标准由国务院规定,实际按免税进口还要按海关减免税管理规定办理手续、由海关审核确认,没有批准的仍按 13% 或 9% 照征。
  4. 判断是不是应税消费品,填从价消费税率小汽车、高档化妆品、贵重首饰、高尔夫球具、游艇、高档手表、摩托车、鞭炮焰火等属于消费税应税消费品,勾选后按《消费税税目税率表》填从价比例税率(如乘用车按排量 1%—40%、高档化妆品 15%)。绝大多数普通货物不勾选。卷烟、白酒、成品油、黄酒、啤酒等要按从量定额或复合计税,本工具只支持从价定率,这几类请改用「关税计算器」。
  5. 填进口数量,读综合税率与每件到岸成本数量是可选项,单位是「件 / 台」等整件计数单位,只能填 1—10 亿之间的整数,不接受 0.5 件这类小数(件数不可分割,填小数只会算出没有业务意义的每件成本)。按吨、千克、米等可分割单位计价的货物,先折算成整件数再填(如 1 吨装 40 箱就填 40),或者干脆留空只看总额。填件数 / 台数后,工具会把完税价格和到岸成本按件均摊,直接给出每件到岸成本,便于和国内采购价、报价单比。数量只做均摊,不改变任何税额和综合税率。结果区从上到下依次是进口综合税(实缴口径)、综合税率(综合税负率)、完税价格、关税、组成计税价格、消费税(勾选时才显示)、增值税、含税到岸成本,以及「剔除可抵扣进口增值税」后的成本,可逐项核对。若某个税种的税额不超过 50 元,工具会按一票货物免征额度自动免征并标注「免征」,同时多给一行「未考虑免征额度的公式税额」供对照。

核心要点

「进口综合税」不是一个独立税种,而是进口环节关税、消费税、增值税三项税费的合计; 大家平时问的「综合税率是多少」,问的是这三项加起来相当于货值的百分之几。 算清楚它,报价、核成本、比国内外采购才有共同的口径。

  • 构成:进口综合税 = 进口关税 + 进口消费税(仅应税消费品)+ 进口增值税,均由海关代征。
  • 综合税率:= 进口综合税 ÷ 完税价格。不征消费税时可直接用关税率 + (1 + 关税率) × 增值税率 心算。
  • 典型数值:关税 10% + 增值税 13% 的一般货物,综合税率 24.3%; 关税 15% + 消费税 25% + 增值税 13% 的进口小汽车,综合税率约 73.27%。
  • 边界提醒:零关税商品仍要交进口增值税,综合税率等于增值税率; 完税价格必须是 CIF 口径,FOB 合同要先补运费、保险费。
  • 小额免征:单个税种税额不超过 50 元的一票货物免征该税 (《关税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 + 财政部、海关总署公告 2024 年第 17 号)。 本工具按单票、分税种自动扣减,结果区给的是实缴口径, 发生免征时同时显示未扣减的公式税额。
  • 法定免税:科研教学用进口仪器设备、外国政府与国际组织无偿援助的 进口物资设备、残疾人组织直接进口的残疾人专用物品,依《增值税法》第二十四条免征进口增值税;增值税档选「依法免征(0%)」即可, 综合税只剩关税与消费税。这是免税,不是出口零税率
  • 成本口径:一般纳税人取得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可抵扣进项, 做毛利核算时应把可抵扣的进口增值税从到岸成本里剔除;结果区的 「剔除可抵扣进口增值税」一行就是这个采购成本口径。

原理与公式

第一步·进口关税进口关税 = 关税完税价格 × 关税税率。完税价格一般为 CIF 到岸价 (货价 + 运费 + 保险费),关税税率按 HS 编码查当年《进出口税则》。

第二步·组成计税价格(消费税与增值税的共同计税依据):
应税消费品(从价定率):组成计税价格 = (完税价格 + 关税) ÷ (1 − 消费税比例税率)
不征消费税的一般货物:组成计税价格 = 完税价格 + 关税(比例税率为 0,分母为 1)。

第三步·进口消费税进口消费税 = 组成计税价格 × 消费税比例税率,不征时为 0。

第四步·进口增值税进口增值税 = 组成计税价格 × 增值税税率,一般货物 13%, 图书、农产品、粮食、食用植物油等 9%;属于《增值税法》第二十四条列举的 进口免税项目时按 0 计(见下文「法定免征进口增值税的情形」)。

第五步·综合税与综合税率
进口综合税 = 实征关税 + 实征消费税 + 实征增值税(「实征」= 已按 50 元免征额度扣减后的税额,见下文);
综合税率(综合税负率)= 进口综合税 ÷ 完税价格 × 100%
含税到岸成本 = 完税价格 + 进口综合税
成本(剔除可抵扣进口增值税)= 完税价格 + 实征关税 + 实征消费税——一般纳税人取得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货物用于应税项目时,进口增值税可作进项抵扣, 不沉淀进采购成本,做毛利核算应看这一行;
填数量时 每件含税到岸成本 = 含税到岸成本 ÷ 进口数量(进口数量为「件 / 台」等整件计数单位,取 1—10 亿之间的整数)。

口径一致性:上式的(完税价格 + 关税) ÷ (1 − 消费税率) 与增值税法 「组成计税价格为关税计税价格加上关税和消费税」是同一个数——把消费税组成计税价格 × 消费税率 代回去即可验证: 组成计税价格 × (1 − 消费税率) + 组成计税价格 × 消费税率 = 完税价格 + 关税 + 消费税。

不含消费税时的速算式:设关税率为 t、增值税率为 v,则综合税率 = t + (1 + t) × v。例如 t = 10%、v = 13% 时为 10% + 1.1 × 13% = 24.3%;t = 5%、v = 9% 时为 5% + 1.05 × 9% = 14.45%。 这解释了为什么综合税率总比「关税率 + 增值税率」略高。

算例一(一般货物):完税价格 100,000 元、关税 10%、增值税 13%。 关税 = 100000 × 10% = 10,000;组成计税价格 = 110,000; 进口增值税 = 110000 × 13% = 14,300;进口综合税 = 24,300 元, 综合税率 24.3%,到岸成本 124,300 元。

算例二(进口小汽车,含从价消费税):完税价格 300,000 元、关税 15%、 消费税 25%、增值税 13%。关税 = 45,000;组成计税价格 = (300000 + 45000) ÷ 0.75 = 460,000;进口消费税 = 460000 × 25% = 115,000;进口增值税 = 460000 × 13% = 59,800; 进口综合税 = 219,800 元,综合税率 = 219800 ÷ 300000 = 73.27%,到岸成本 519,800 元。

算例三(9% 低税率档,如进口图书):完税价格 50,000 元、关税 5%、 增值税 9%。关税 = 2,500;组成计税价格 = 52,500;进口增值税 = 4,725; 进口综合税 = 7,225 元,综合税率 14.45%,到岸成本 57,225 元。

算例四(按件核算):完税价格 120,000 元、关税 8%、增值税 13%、 进口 10 件。关税 = 9,600;组成计税价格 = 129,600;进口增值税 = 16,848; 进口综合税 = 26,448 元,到岸成本 146,448 元,每件完税价格 12,000 元, 每件到岸成本 14,644.80 元。

算例五(50 元免征额度前后对比):完税价格 400 元、关税 10%、增值税 13%。
不考虑免征额度的公式税额:关税 = 400 × 10% = 40 元;组成计税价格 = 440 元; 增值税 = 440 × 13% = 57.20 元;合计 97.20 元。
按现行免征额度实缴:关税 40 元 ≤ 50 元 → 免征,实征关税 0;关税免征后组成计税价格 退回 400 元;增值税 = 400 × 13% = 52 元 > 50 元 → 照征。实缴进口综合税 52 元, 综合税率 13%,含税到岸成本 452 元。
若把完税价格换成 100 元:公式税额为关税 10 元 + 增值税 14.30 元 = 24.30 元, 但关税 10 元、增值税 13 元(税基退回 100 元后)都不超过 50 元,两项均免征,实缴 0 元,到岸成本仍是 100 元。可见小额一票货物按公式算出的 「理论税额」和海关实际征税通知上的金额可能完全不同——工具默认给的是实缴口径, 并在有免征发生时同时显示公式税额。

算例六(法定免征进口增值税):某高校进口一台直接用于科学研究、 科学试验和教学的仪器,完税价格 200,000 元、关税 5%、不征消费税, 增值税档选「依法免征(0%)」。关税 = 200000 × 5% = 10,000 元; 组成计税价格 = 210,000 元;进口增值税 = 210000 × 0% = 0 元; 进口综合税 = 10,000 元,综合税率 = 10000 ÷ 200000 = 5%(恰好等于关税税率),含税到岸成本 210,000 元。 若同一票货物按 13% 照征,增值税要多出 27,300 元,综合税率会升到 18.65% ——差额就是免税带来的资金占用差。

取值范围:工具按单票报关单的量级设了输入上限——完税价格 0—1 万亿元、 关税税率 0—1000%(覆盖普通税率)、从价消费税率 0—100%(不含 100%,否则组成计税价格分母为 0)、 数量为可选项,填写时须是 1—10 亿之间的整数件数。各栏都只接受十进制写法(如 100000100000.50):报关单上的金额、税率不会写成 1e51e51e308 这类科学计数法输入一律判为无效并提示重填,以免出现放大到失真的税额; 数量按「件 / 台」等整件计数单位理解,0.5 件、0.000000000001 件都不是有效件数, 会被拒绝而不是算出每件上万亿元的失真成本。此外,各项输入分别落在上述区间内, 极端组合仍可能超出工具的支持范围——例如完税价格顶格 1 万亿元、关税税率 1000%、 从价消费税率 99.99% 同时出现时,组成计税价格会被放大到 1017 量级, 超过工具能精确表示的金额上限(约 9,007 万亿元)。这类组合不会返回失真的税额, 而是在结果区提示「组合结果超出支持范围」并说明该调小哪一项;真实报关单不会出现这种量级。

金额收口口径(逐步收口):《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征税管理办法》 (海关总署令第 272 号)第十三条规定外币计价的价格与费用 「按照计征汇率折合为人民币计算计税价格,采用四舍五入法计算至分」,第十九条规定「关税、进口环节海关代征税、滞纳金、利息等应当以人民币计算, 采用四舍五入法计算至分」。本工具据此每一步都先收口到分,再作为下一步的税基: 完税价格收口到分 → 算关税并收口到分 → 用收口后的关税合成组成计税价格并收口到分 → 用收口后的组成计税价格分别算消费税、增值税并各自收口到分 → 相加得进口综合税。 这样结果区显示的完税价格、组成计税价格就是真正参与下一步计算的税基, 不会把分以下的尾数带进后续税基。例如填 100.005 元按 100.01 元计税,填 0.004 元按 0.00 元计税; 完税价格 181,340.63 元、关税 15%、增值税 9% 时,关税 27,201.0945 元先收口为 27,201.09 元, 组成计税价格 208,541.72 元,增值税 18,768.75 元——若拿未收口的关税继续算,增值税会多出 1 分。 全程用高精度十进制(decimal.js)计算,避免浮点误差累积。

小额货物的免征额度(工具已自动扣减):《关税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把「国务院规定的免征额度内的一票货物」列为免征关税情形; 财政部、海关总署公告 2024 年第 17 号《关于一票货物免征关税额度的公告》自 2024-12-01 起 继续对关税税额在人民币 50 元以下的一票货物免征关税,即国务院规定的免征额度为 50 元。 第 272 号令第十九条进一步规定「关税、进口环节海关代征税、滞纳金起征点 按照国务院规定的一票货物的免征额度执行」,《关税法》第七十条也规定进口环节海关代征税的 征收管理适用关税征收管理的规定——所以这 50 元额度对进口环节的增值税、消费税同样适用。 本工具按单票、分税种自动套用该额度:某一税种算出的税额大于 0 且不超过 50 元(「以下」含本数,50.00 元仍免征)时按 0 计入实缴,并在结果区标注「免征」, 同时给出「未考虑免征额度的公式税额」供对照。被免征的关税不再进入增值税、消费税的 组成计税价格(组成计税价格 = 计税价格 + 实征关税 + 实征消费税)。 实际是否免征仍以海关征税通知为准。

法定免征进口增值税的情形(增值税档选「依法免征(0%)」):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列举了免征增值税的项目, 其中直接与进口环节有关的是三项——第四项「直接用于科学研究、科学试验和教学的进口仪器、设备」、第五项「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援助的进口物资和设备」、第六项「由残疾人的组织直接进口供残疾人专用的物品」。 属于这三项的进口货物,进口环节不征增值税,此时进口综合税 = 实征关税 + 实征消费税,不征消费税时综合税率恰好等于关税税率。 两点容易搞混,需要分清:
①「免税」不是「零税率」。出口货物适用零税率(增值税法第十条第四项), 对应的进项税额可以退还;第二十四条是免税,只是不征这道税, 货物对应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或退还,所以免税进口货物的采购成本里也不再有可抵扣的 进口增值税——结果区的「含税到岸成本」与「剔除可抵扣进口增值税」两行会重合。
② 免税不是自动生效。第二十四条第二款明确「前款规定的免税项目具体标准由国务院规定」, 实务中还要符合规定的用途、主体与商品范围,并按海关减免税管理规定办理手续、 由海关审核确认;未获批准的仍按 13% 或 9% 照征。所以本档用于已确认可享受免税的测算,或用来对比「免税 vs 照征」的成本差,不能据此认定某票货物一定免税。 此外,本档只免增值税:关税是否减免另按《关税法》第三十二条等规定判断 (科教用品、无偿援助物资等也可能同时享受关税减免,此时把关税税率也填 0)。

需要按「货价 + 运费 + 保险费」分项合成完税价格,或消费税为从量定额 / 复合计税的,请改用关税计算器

常见问题

进口综合税是什么?综合税率怎么算?
进口综合税是一票货物进口环节要交的税费合计,即进口关税 + 进口消费税(仅应税消费品)+ 进口增值税,三者都由海关代征。综合税率(也叫综合税负率)= 进口综合税 ÷ 完税价格 × 100%,衡量的是「每 100 元货值要额外掏多少税」。例如完税价格 10 万元、关税 10%、增值税 13% 的一般货物:关税 1 万,组成计税价格 11 万,增值税 1.43 万,进口综合税 2.43 万,综合税率 24.3%,到岸总成本 12.43 万元。
为什么进口综合税率不等于关税税率加增值税税率?
因为进口增值税不是按完税价格算的,而是按「完税价格 + 关税」的组成计税价格算,关税会被增值税再乘一遍。不征消费税时综合税率 = 关税率 + (1 + 关税率) × 增值税率:关税 10% + 增值税 13%,不是 23%,而是 10% + 1.1 × 13% = 24.3%;关税 5% + 增值税 9% 是 5% + 1.05 × 9% = 14.45%。关税税率越高,这个「税上加税」的差额越大。若还要交消费税,消费税又会把组成计税价格抬高一层,综合税率会明显高于两税相加。
完税价格填 CIF 到岸价还是货价?运费、保险费要不要加进去?
填 CIF 到岸价。关税完税价格以海关审定的成交价格为基础,包含货物运抵我国境内输入地点起卸前的运费和相关费用、保险费。所以合同是 CIF 价就直接填成交金额;是 FOB 或 CFR 价,必须把缺的国际运费、保险费补足后再填,否则完税价格偏低、综合税会算少。运费按实际支付计算,无法确定的海关可按规定估定;保险费无法确定或未实际发生的,海关可按「货价 + 运费」的 3‰ 计算。另外要提醒的是,CIF 成交价只是估价起点,不等于海关最终审定的计税价格。《关税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由买方负担、又没有包含在成交价格里的下列款项应当计入计税价格:作为该货物向境内销售的条件、买方必须支付的与该货物有关的特许权使用费(品牌、专利、软件授权等),购货佣金以外的佣金和经纪费,包装材料费用和包装劳务费用,买方免费或者以低于成本的方式提供的料件、工具、模具等助料价值,以及卖方直接或间接从买方转售、处置、使用该货物中获得的收益。第二十六条则相反,明确进口后的建设、安装、调试等服务费用,货物起卸后的运输及相关费用、保险费,进口关税和国内税收不计入计税价格。成交价格不能确定的,海关按第二十七条依次采用相同货物成交价格、类似货物成交价格等方法估定。所以有特许权使用费这类调整项目时,要先把应计入的金额加进 CIF 再填进本工具,否则完税价格偏低、综合税会算少;最终计税价格以海关审定为准。
进口关税税率填最惠国税率还是协定税率?暂定税率怎么用?
填申报进口当天该票货物实际适用的那一档。《关税法》第十条把进口关税分为最惠国税率、协定税率、特惠税率、普通税率,实行关税配额管理的另设配额税率,并可在一定期限内对部分商品实行暂定税率。一般贸易从与我国有最惠国待遇的成员进口,用最惠国税率;已订自贸协定或优惠贸易安排、且符合原产地规则并提交有效原产地证明的,用协定税率或特惠税率;原产地不明或无相应待遇的用普通税率。第十三条还规定:适用最惠国税率的货物有暂定税率的从暂定税率,适用协定税率、特惠税率的货物有暂定税率的从低适用,普通税率不适用暂定税率。2026 年共对 935 项进口商品实施低于最惠国税率的暂定税率,因此按 HS 编码查完最惠国税率后,还要再对一遍当年的暂定税率表和自贸协定实施税率表,取实际适用的那个数填进来。
进口小汽车、高档化妆品的进口综合税率为什么特别高?
因为消费税进入了增值税的税基,形成三层叠加。进口应税消费品的组成计税价格 =(完税价格 + 关税)÷(1 − 消费税比例税率),消费税和增值税都按这个放大后的价格算。例如进口小汽车完税价格 30 万元、关税 15%、消费税 25%、增值税 13%:关税 4.5 万,组成计税价格 =(30 万 + 4.5 万)÷ 0.75 = 46 万,消费税 11.5 万,增值税 5.98 万,进口综合税 21.98 万元,综合税率 73.27%。相比之下同样货值的普通货物只有 20% 出头。
算出的进口综合税可以全额计入到岸成本吗?进口增值税能抵扣吗?
要分纳税人身份看。一般纳税人进口货物取得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且用于应税项目的,进口增值税可以作为进项税额抵扣,实际不构成成本——真正沉淀进采购成本的是完税价格 + 关税 + 消费税。所以本工具给的「含税到岸成本」是含税的到岸口径,用于测算资金占用和报价上限;做毛利核算时,一般纳税人应看结果区另给的「剔除可抵扣进口增值税」那一行(= 完税价格 + 实征关税 + 实征消费税)。小规模纳税人、免税项目或用于集体福利、个人消费的进项不得抵扣,进口增值税就要全额进成本。
进口关税不到 50 元还要交吗?一票货物 50 元免征额度怎么算进口综合税?
不用交,而且本工具已经自动扣减了。《关税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把「国务院规定的免征额度内的一票货物」列为免征关税情形,财政部、海关总署公告 2024 年第 17 号《关于一票货物免征关税额度的公告》自 2024 年 12 月 1 日起继续对关税税额在人民币 50 元以下的一票货物免征关税,「以下」含本数,恰好 50.00 元也免征。海关总署令第 272 号第十九条进一步规定关税、进口环节海关代征税的起征点按国务院规定的免征额度执行,《关税法》第七十条也规定进口环节代征税的征收管理适用关税征收管理的规定,所以进口环节的增值税、消费税同样按 50 元这条线判断,且是按单票、分税种各算各的。举例:完税价格 400 元、关税 10%、增值税 13%,公式税额是关税 40 元 + 增值税 57.20 元 = 97.20 元;实际上关税 40 元免征,关税免征后增值税税基退回 400 元,增值税 52 元照征,实缴 52 元。注意免征额度按「一票货物」判断,把同一批货拆成多票申报以凑到免征线属于违规操作。
工具算出的进口综合税是理论税额,还是海关实际征收的税额?
是实缴口径。工具先按公式逐税种算出税额,再按一票货物 50 元免征额度自动扣减,结果区的「进口综合税」就是按现行规定应当实缴的金额;一旦有税种被免征,会在该行标注「免征」,并多给一行「未考虑免征额度的公式税额」,两个数一起看就能知道免征额度省下了多少。仍需注意工具只能按你填入的完税价格和税率算:完税价格最终由海关审定(可能因特许权使用费、运保费调整、价格质疑而变动),税率取决于海关对 HS 编码的归类,还可能叠加反倾销税、反补贴税等特别关税。所以工具结果用于报价和成本测算,最终以海关税款缴款书为准。
个人海淘、跨境电商买东西也按这个进口综合税算吗?
不能直接套用。本工具算的是一般贸易进口口径。个人从境外邮寄、携带进境的自用物品,按「进境物品进口税」(俗称行邮税)征收,是把关税、增值税、消费税合并的单一综合税率,且有免征额规定;通过跨境电商零售进口且在限值内的商品,按跨境电商综合税征收,关税暂设为 0,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按法定应纳税额的一定比例征收。这两种口径的税负都明显低于一般贸易,具体以海关最新规定和限值为准。
进口数量按吨、千克计价怎么填?每件到岸成本是怎么算出来的?
本工具的「进口数量」只支持件、台、套、箱这类整件计数单位,必须填 1—10 亿之间的整数,填 0.5 件、0.001 件会被判为无效输入——件数不可分割,除以一个极小的小数只会得出每件上万亿元这种没有业务意义的成本。按吨、千克、米、平方米等可分割单位计价的货物,有两种填法:一是折算成整件数再填(例如 1 吨货装 40 箱就填 40,得到的是每箱成本),二是直接留空只看总额,再自己用「含税到岸成本 ÷ 吨数」换算每吨成本。数量只做均摊,填与不填都不会改变关税、消费税、增值税和综合税率。每件完税价格 = 完税价格 ÷ 数量,每件含税到岸成本 = 含税到岸成本 ÷ 数量,两者都按四舍五入保留到分;一般纳税人若要按可抵扣口径算单件成本,应改用结果区的「剔除可抵扣进口增值税」那一行去除。
进口科研仪器设备免征增值税吗?免税后的进口综合税怎么算?
属于法定免税项目的可以免。《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列举了免征增值税的项目,与进口直接相关的有三项:第四项「直接用于科学研究、科学试验和教学的进口仪器、设备」、第五项「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援助的进口物资和设备」、第六项「由残疾人的组织直接进口供残疾人专用的物品」。这类货物在本工具里把「进口增值税税率」选成「依法免征(0%)」即可,进口增值税按 0 计,进口综合税就只剩实征关税加实征消费税(如有);不征消费税时综合税率恰好等于关税税率。例如高校进口一台科研仪器,完税价格 20 万元、关税 5%:关税 1 万元,进口增值税 0,进口综合税 1 万元,综合税率 5%,到岸成本 21 万元;同样一票货按 13% 照征则要多交 27,300 元。两点要注意:一是免税不等于出口零税率,免税货物对应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或退还,所以结果区的「含税到岸成本」和「剔除可抵扣进口增值税」两行会重合;二是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免税项目的具体标准由国务院规定,实际按免税进口还要符合规定用途并按海关减免税管理规定办理手续、经海关审核确认,未获批准的仍按 13% 或 9% 征收。关税是否同时减免,另按《关税法》第三十二条等规定判断,享受关税减免的把关税税率也填 0。
零关税商品还要交进口综合税吗?综合税率是多少?
要交。关税为零只是免掉了三项税里的一项,进口增值税照常征收。零关税且不征消费税时,组成计税价格就等于完税价格,进口综合税 = 完税价格 × 增值税率,综合税率恰好等于增值税率——一般货物 13%,图书、农产品等 9%。例如完税价格 10 万元的零关税一般货物,进口增值税 1.3 万元,综合税率 13%,到岸成本 11.3 万元。享受协定税率降到 0 的货物同理。

来源与更新

进口关税与完税价格(关税法称「计税价格」)口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关税法》 (2024-04-26 通过,2024-12-01 起施行,取代原《进出口关税条例》)第十条(最惠国 / 协定 / 特惠 / 普通税率与关税配额税率、暂定税率)、第十三条(暂定税率与协定、特惠税率的从低适用)、第二十四条「进口货物的计税价格以成交价格以及该货物运抵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输入地点起卸前的运输及其相关费用、保险费为基础确定」、第二十五条(应计入计税价格的调整项目:购货佣金以外的佣金和经纪费、包装材料与包装劳务费用、 买方提供的料件等助料价值、作为向境内销售条件必须支付的特许权使用费、卖方从转售中获得的收益)、第二十六条(进口后的建设安装调试费用、起卸后的运输相关费用与保险费、进口关税及国内税收不计入)、第二十七条(成交价格不能确定时依次按相同货物、类似货物成交价格等方法估定计税价格) 与第三十二条免征情形, 全文见 国家税务总局政策法规库·关税法;金额收口至分与起征点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征税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 272 号,2024-12-01 起施行)第十三条、第十九条,见 国务院公报;一票货物免征额度为 50, 依 财政部、海关总署公告 2024 年第 17 号《关于一票货物免征关税额度的公告》2024-12-01 起执行)「继续对关税税额在人民币 五十元以下的一票货物免征关税」,见 财政部关税司·关于一票货物免征关税额度的公告;该额度同时作为进口环节海关代征税的起征点(第 272 号令第十九条、关税法第七十条)。当年适用税率以《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及 《2026 年关税调整方案》(税委会公告 2025 年第 11 号,2026-01-01 起实施, 附进口商品暂定税率表、关税配额商品税目税率表、自由贸易协定和优惠贸易安排实施税率表)为准,见 中国政府网·2026 年关税调整方案,征管口径参见 海关总署·进出口税收政策。进口增值税依《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第十四条第三款「进口货物,按照本法规定的组成计税价格乘以适用税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组成计税价格,为关税计税价格加上关税和消费税」及第十条 13%/9% 税率档(2026-01-01 起施行,取代原《增值税暂行条例》);进口环节的法定免税档依同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直接用于科学研究、科学试验和教学的 进口仪器、设备」「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援助的进口物资和设备」「由残疾人的组织直接进口供 残疾人专用的物品」免征增值税,及第二款「前款规定的免税项目具体标准由国务院规定」,均见 增值税法公布稿(本页 13% / 9% / 依法免征三档由 core 参数表 VAT_POLICY.importRates VAT_POLICY.importExemption 派生)。进口应税消费品的组成计税价格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 539 号第九条「组成计税价格 =(关税完税价格 + 关税)÷(1 − 消费税比例税率)」, 消费税税目与比例税率见所附《消费税税目税率表》及历次调整,出处为 国家税务总局政策法规库(截至本页更新日,消费税法仍在立法推进中,暂行条例现行有效)。 关税税率与商品归类以当年《进出口税则》和海关审定为准。

内容核验计算器3000 内容团队编辑团队的法规原文比对记录,不是报关员、关务或税务师执业资质,也不构成报关或税务专业审核意见:逐条比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关税法》(fgk.chinatax.gov.cn 现行有效版)第十条、第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第十条、第十四条第三款与第二十四条(进口环节免税项目及「具体标准由国务院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 539 号)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征税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 272 号,国务院公报版)第十三条、第十九条,财政部 海关总署公告 2024 年第 17 号《关于一票货物免征关税额度的公告》与税委会公告 2025 年第 11 号原文,核对本页公式、税率档、50 元免征额度的适用范围与含本数口径、逐步收口到分的计算顺序、算例与临界点)· 最近核验 2026-08-20

核验范围:进口关税 = 完税价格(计税价格)× 关税税率;从价定率组成计税价格 = (完税价格 + 关税)÷(1 − 消费税比例税率)与增值税法「关税计税价格加上关税和消费税」 两种表述的等价性;进口增值税 13% / 9% / 依法免征(0%)三档的适用范围与「免税 ≠ 出口零税率」的区分;综合税率 = 综合税 ÷ 完税价格 及不含消费税时的速算式 t + (1 + t) × v;完税价格与各税种一律四舍五入 计算至分的收口口径(含 0.004 / 0.005 / 0.006 分位边界),以及逐步收口——上一步收口到分的结果才作为下一步税基(临界算例 181,340.63 元 / 15% / 9% 差 1 分); 一票货物 50 元免征额度按单票、分税种自动扣减及「以下含本数」的边界(50.00 元免征、 50.01 元照征),被免征关税不进入组成计税价格;本页六个算例(24.3%、73.27%、 14.45%、每件 14,644.80 元、免征前后 97.20 元 vs 52 元、科研仪器免税 5% vs 照征 18.65%)与消费税率 99.99% / 100% 的分母临界点; 以及「进口数量按件 / 台整件计数、只接受 1—10 亿之间的整数」这一录入口径。未核验:某一票货物是否实际获准适用第二十四条免税(须符合国务院规定的 具体标准并经海关减免税审核确认)、具体商品的 HS 归类与当年适用税率(须按报关品名逐票查税则)、 从量定额与复合计税、行邮税与跨境电商综合税、反倾销税,以及某一笔特许权使用费等第二十五条调整项目是否应计入、应计入多少(本页只列举法定调整项目,不代替海关估价判断)等特殊情形。核验主体的性质:上述核验由本站编辑团队完成,方式是与官方发布的法规、 公告原文逐条比对并复算算例,尚未由具备报关员、关务或税务师执业资质的实名人员 署名审核——署名处写的是核验范围与方法,不是专业资质背书。 本页为计算口径说明,不构成报关或税务意见;具体报关业务请咨询有资质的报关企业或税务师事务所。

最近更新:2026-08-20

本工具按一般贸易进口环节的关税、消费税、增值税口径快速测算综合税率与到岸成本,消费税仅支持从价定率;未涵盖从量定额与复合计税(卷烟、白酒、成品油等)、行邮税、跨境电商综合税、特许权使用费计入、反倾销税与暂定/协定税率适用等特殊情形。工具已按一票货物 50 元免征额度自动扣减,但是否免征、完税价格与商品归类均以海关审定为准,实际税费以海关税款缴款书为准,不构成报关或税务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