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用期计算器

填写入职日期、劳动合同期限和约定试用期,即可计算法定试用期上限、届满日与转正日期,并核对试用期是否超期;工资结果需结合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查看。

实际到岗上班的第一天,试用期从这天起算并计入当天。

合同上写明起止日期的是固定期限;写「无固定期限」的选第二项;只为某个项目 / 任务签订、任务完成即终止的选第三项(依法不得约定试用期)。

合同期限差一天就可能换一档试用期上限(如「不满一年」上限 1 个月、「一年以上」2 个月),建议按合同上写的起止日期填,最准确。

合同上「自 X 年 X 月 X 日起」的那一天;不填按入职日算。与实际入职日不一致时(如先上班 后补签合同)按合同文本填,工具会另行提示核对。

合同上「至 X 年 X 月 X 日止」的那一天(含当日)。如 2026-03-01 至 2027-02-28 为满一年,至 2027-02-27 则不满一年。试用期包含在合同期限内:入职日不能晚于这一天, 自入职日到这一天不够档位上限时,试用期最迟只能到合同终止日届满。

法律只规定试用期上限、不规定下限,也不要求按整月约定:合同写「试用期 15 天」「试用期 45 天」「试用期至 X 月 X 日止」都合法。按合同原文选填法即可。

个月

填合同里白纸黑字写的试用期月数,用于核对是否超过法定上限;不填则按法定上限推转正日。

元 / 月

合同约定的转正工资(或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须大于 0,用于算试用期工资的 80% 下限。

元 / 月

用人单位所在地现行月最低工资标准,各省市自行公布、每年可能调整,可在当地人社局官网查到。 两项都填齐才能得出完整的合法工资下限。

请填入职日期并选择合同类型(固定期限合同再填合同终止日,或切到「按合同年限」填年 / 月),自动算出法定试用期上限、试用期届满日与转正日期。

怎么用

  1. 填入职日期填实际到岗上班的第一天(用工之日)。试用期自这一天起算并计入当天,不是从签合同那天算。
  2. 选劳动合同类型合同写明起止日期选「固定期限」,写「无固定期限」选第二项,只为某个项目/任务签、任务完成即终止的选「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
  3. 填合同期限(建议按起止日期)固定期限合同默认按合同上写的起止日期填,精确到日:起始日不填按入职日算,终止日填「至 X 年 X 月 X 日止」的那天。差一天就可能换一档上限,例如 2026-03-01 至 2027-02-28 满一年(上限 2 个月),至 2027-02-27 则不满一年(上限 1 个月)。试用期包含在合同期限内,若入职日晚于合同起始日、剩余合同期不够,工具会把上限截到合同终止日当天(精确到日,不会因为凑不满整月就作废)。只知道大概年限时可切到「按合同年限」填整年整月。
  4. (选填)按合同原文填约定的试用期法定月数只是上限、不是约定粒度,所以约定试用期支持三种填法:合同写「试用期 3 个月」选「按月数」,写「试用期 15 天 / 45 天」选「按天数」,写「试用期至 X 年 X 月 X 日止」选「按届满日期」。工具会逐日比对法定上限,告诉你是否超期、超几个月零几天,并按合法期间推算转正日。
  5. (选填)填试用期实际已履行到哪一天约定试用期超期时才需要填:按试用期身份实际干到哪天(今天、离职日或转正日)。第八十三条只按已经履行的超期期间算赔偿金,不填就只显示超期部分全部履行完时的潜在上限。
  6. (选填)填转正后月工资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两项都填齐才能得出完整的合法下限:转正工资的 80% 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取高者;只填其中一项时,页面会明确标注这只是单条件参考线。两个数都必须大于 0。约定试用期超期且已履行时,还会按转正工资估算第八十三条赔偿金。
  7. 读取结果页面立即给出合同期限「满几个月零几天」、法定试用期上限(精确到日,可能是「2 个月零 14 天」这种)、试用期届满日、转正日期与试用期天数,以及约定试用期是否合法、超期期间从哪天起算、试用期工资下限与赔偿金口径;上限被合同终止日截断时会单独说明截到哪一天。

核心要点

试用期计算器先按劳动合同期限判断法定上限,再结合入职日与合同约定,计算试用期届满日、 转正日期和超期天数。日期按天核对,法定月数是上限,不代表试用期只能按整月约定。

  • 期限档位:合同不满 3 个月及任务期限合同不得约定试用期;合同满 3 个月不满 1 年、满 1 年不满 3 年、满 3 年或无固定期限,对应上限分别为 1、2、6 个月。
  • 临界点:「一年以上」包含恰好 1 年,所以一年合同上限为 2 个月;差一天不满 一年时仍按 1 个月上限判断,零头天数不进位。
  • 按天也能算:3 月 1 日入职、约定试用 15 天,3 月 15 日届满、3 月 16 日转正; 可按月数、天数或合同写明的届满日期填写。
  • 剩余合同期会封顶: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入职较晚时,届满日不能超过 合同终止日,剩余不足整月也按实际天数判断,不直接归零。
  • 工资与赔偿分开看:工资参考线需同时核对 80% 条件和当地最低工资;超期赔偿只按 已经履行的超期期间估算,未履行部分不计入。

原理与公式

第一步:按合同期限定试用期上限(《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

  • 合同期限 < 3 个月,或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 → 不得约定试用期
  • 3 个月 ≤ 合同期限 < 1 年 → 试用期 ≤ 1 个月
  • 1 年 ≤ 合同期限 < 3 年 → 试用期 ≤ 2 个月(「以上」含本数);
  • 合同期限 ≥ 3 年 或无固定期限 → 试用期 ≤ 6 个月

合同期限精确到日认定,零头天数不进位:填了合同起止日期时,合同期限 = [合同起始日, 合同终止日](含首尾)按对应日拆成「满 N 个月 + 零头天」, 套档位只看满几个月。起始日计入当天、到期月对应日的前一日为最后一日,与试用期 起算口径一致:2026-03-01 至 2027-02-28 = 满 12 个月(上限 2 个月),至 2027-02-27 = 11 个月零 27 天(不满一年,上限 1 个月),至 2029-02-28 = 满 36 个月(上限 6 个月),至 2029-02-27 = 35 个月零 27 天(上限仍 2 个月)。

第二步:用「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二次封顶(第十九条第四款)。 档位上限是按整份合同期限得出的,但试用期只能落在合同期限之内,所以入职晚于合同起始日、 剩余合同期不够时,还要按合同终止日截一刀。这一步直接比日期, 不换算成整月:

档位上限届满日 = (入职日 + 档位上限月数)的对应日 − 1 天
法定试用期上限届满日 = min(档位上限届满日, 合同终止日)
入职日晚于合同终止日属于矛盾输入,工具直接报错而不给转正日。剩余合同期不足一个整月时, 上限也不会归零,而是按剩下的天数给出(如还剩 2 天 → 上限 2 天); 上限本身也可能是「2 个月零 14 天」这类带零头的期间。按「合同年限」填写时合同视为 自入职日起算,档位上限必然落在合同期限内,不触发这一步。

法定月数是上限,不是约定粒度。第十九条只说「不得超过」,没有规定试用期 下限,也没有要求按整月约定,因此「试用期 15 天」「试用期 45 天」「试用期至 X 月 X 日止」 都是合法约定。本工具的约定试用期支持三种填法,一律先换算成约定试用期届满日再与法定上限届满日逐日比对:

按月数 N:约定届满日 = (入职日 + N 个月)的对应日 − 1 天
按天数 N:约定届满日 = 入职日 + (N − 1) 天(入职当天计为第 1 天)
按届满日期:直接取合同写明的那一天(含当日)
是否超期:约定届满日 > 法定上限届满日 ⇒ 超期

第三步:推转正日期。试用期自用工(入职)之日起算并计入当天,按公历对应日推月:

试用期届满日 = (入职日 + N 个月)的对应日 − 1 天
转正日 = 试用期届满日 + 1 天
到期月没有对应日时(如 1 月 31 日推 1 个月),取该月最后一日为届满日。

第四步:试用期工资下限(第二十条):

试用期工资下限 = max(转正后月工资 × 80%, 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
两个数都必须大于 0;只填其中一项时得到的是单条件参考线(只算了 80% 或只有最低工资兜底),页面会明确标注「尚未构成完整下限」,不能当成合法下限用。

第五步:超期的处理(第八十三条):约定试用期超过法定上限的,超出部分不生效; 赔偿金只按已经履行的超期期间算,未履行的超期部分不产生赔偿金:

超期期间起算日 = 法定上限届满日 + 1 天
已履行超期期间 = [超期期间起算日, min(实际已履行至的日期, 约定试用期最后一日)]
赔偿金 = 试用期满月工资 × 已履行超期整月数 + 试用期满月工资 ÷ 30 × 零头天数
潜在赔偿上限(超期部分全部履行完)= 试用期满月工资 × 超期整月数 + 试用期满月工资 ÷ 30 × 超期零头天数
超期期间同样精确到日:按天约定超期时(如 3 个月合同约定 45 天,超出 14 天), 赔偿金按 月工资 ÷ 30 × 14 折算,不会把不满一个月的超期一刀切成 0 或 1 个月。

计算示例

例一:2026-03-01 入职,合同期限 2026-03-01 至 2027-02-28(满 12 个月)→ 属「一年以上不满三年」, 试用期上限 2 个月,自 3 月 1 日起算到 2026-04-30 届满,2026-05-01 转正,试用期共 61 天。若同一份合同只写到 2027-02-27,期限就是 11 个月零 27 天、属「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试用期上限降为 1 个月, 到 2026-03-31 届满、4 月 1 日转正。

例二(超期赔偿):同上 1 年合同却写了 4 个月试用期 → 超出 2 个月,超出部分无效, 超期期间自 2026-05-01 起算。若实际按试用期身份干到 2026-06-10、转正工资 8000 元, 已履行的超期期间为 1 个月零 10 天,赔偿金 ≈ 8000 + 8000 ÷ 30 × 10 = 10666.67 元; 若干到 4 月 30 日就转正或离职,超期部分一天都没履行, 当前不产生赔偿金(潜在上限 8000 × 2 = 16000 元仅为假设全部履行时的金额)。

例三:2026-03-15 入职、签 3 年合同 → 试用期上限 6 个月,到 2026-09-14 届满、2026-09-15 转正;约定转正工资 10000 元、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 2690 元时, 试用期工资下限 = max(10000 × 80%, 2690) = 8000 元

例四(剩余合同期不够):合同期限 2026-03-01 至 2029-02-28(满 36 个月,档位上限 6 个月), 但你 2028-12-15 才入职 → 档位上限本应到 2029-06-14 届满,已越过合同终止日, 故试用期最迟只能到 2029-02-28 届满,实际上限为2 个月零 14 天(共 76 天)。若入职日晚到 2029-02-20,只剩 9 天, 仍可约定 9 天以内的试用期,而不是「不能约定」;若入职日在 2029-02-28 之后,则属于合同已终止的矛盾输入,工具报错。

例五(按天 / 按届满日约定):2026-03-01 入职、签 3 个月合同(档位上限 1 个月, 到 2026-03-31 届满)。合同写「试用期 15 天」→ 3 月 1 日计为第 1 天,2026-03-15 届满、2026-03-16 转正,未超期。 同一份合同若写「试用期 45 天」→ 到 2026-04-14 届满,超出法定上限14 天(超期期间 2026-04-01 至 2026-04-14),转正工资 9000 元时, 这 14 天全部履行的赔偿金约 9000 ÷ 30 × 14 = 4200 元

常见问题

试用期计算器怎么按劳动合同期限判断试用期最长多久?
按《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试用期上限由劳动合同期限决定,共三档: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 1 个月;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不得超过 2 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不得超过 6 个月。此外,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合同,以及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都不得约定试用期。所以「试用期最长 6 个月」只对三年及以上或无固定期限的合同成立,1 年期合同签 3 个月试用期是违法的。
一年劳动合同的试用期上限怎么算,是一个月还是两个月?
是 2 个月。法条里的「一年以上」包含本数,所以恰好一年的合同属于「一年以上不满三年」这一档,试用期上限为 2 个月;只有「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如 6 个月、11 个月的合同)才是上限 1 个月。同理,「一年零一天」也在这一档,上限仍是 2 个月,并不会因为多签一天就变成 6 个月。
试用期可以只约定 15 天吗,15 天试用期的转正日期怎么算?
可以,试用期没有法定下限,也不要求按整月约定。《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只规定「不得超过」多少个月,是天花板不是模板,所以 3 个月的合同约定 15 天试用期、1 年的合同约定 45 天试用期、或者直接写「试用期自 2026 年 3 月 1 日至 2026 年 3 月 15 日止」,都是合法有效的约定,甚至完全不约定试用期也可以。按天约定时,入职当天计为第 1 天:3 月 1 日入职、试用期 15 天,到 3 月 15 日届满、3 月 16 日转正。本工具的「合同约定的试用期」支持按月数、按天数、按届满日期三种填法,按合同原文选一种填即可,不用把 15 天硬凑成 1 个月。反过来要注意:约定得短对劳动者通常更有利,但试用期一旦约定就不能再延长,同一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
入职日期晚于劳动合同起始日时,试用期上限和转正日期怎么算?
要看从入职日到合同终止日还剩多久,而且这个限制是精确到日的。《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第四款明确「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所以试用期届满日不能跨过合同终止日:实际上限 = 「档位上限届满日」和「合同终止日」中先到的那一天。例如合同 2026-03-01 至 2029-02-28(满三年、档位上限 6 个月),你 2028-12-15 才入职,档位上限本应到 2029-06-14 届满,但已经越过合同终止日,所以试用期最迟只能到 2029-02-28 届满,实际上限是 2 个月零 14 天(共 76 天)——注意不是抹掉零头按 2 个月算,也不是因为凑不满整月就作废:2029-02-20 才入职的,还剩 9 天,仍然可以约定 9 天以内的试用期。如果入职日已经晚于合同终止日,说明合同起止日或入职日填错了,本工具会直接报错而不给转正日期。填表时请按合同文本填起止日、按实际到岗日填入职日,两者不一致时工具会提示核对。
试用期工资下限怎么计算,为什么还要填写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按《劳动合同法》第二十条,试用期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 80%,并且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两条同时满足,取较高者。例如约定转正工资 8000 元,试用期至少 6400 元;若约定转正工资 3000 元,80% 为 2400 元,而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是 2690 元,那么试用期工资至少 2690 元。要提醒的是:只算 80% 而不看当地最低工资,得到的只是一条参考线、不是完整下限,所以本工具在你只填了其中一项时会明确标注「尚未构成完整下限」,两项都填齐才给合法下限。最低工资标准由各省市自行公布并会调整,本工具不内置,请填入当地现行标准。
公司约定的试用期超过法定上限怎么处理,已履行超期期间有赔偿吗?
超过法定上限的部分不生效,你到法定上限届满时就应当转正。《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三条规定:违法约定试用期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违法约定的试用期已经履行的,用人单位要以劳动者试用期满月工资(即转正工资)为标准,按已经履行的超过法定试用期的期间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例如 1 年期合同约定 3 个月试用期、已全部履行,超出法定 2 个月上限 1 个月,转正工资 8000 元,赔偿金约为 8000 元。可先与单位协商,协商不成可向当地人社部门投诉或申请劳动争议仲裁。
试用期可以延长吗,续签劳动合同或调岗后能再次约定试用期吗?
不可以。《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明确: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所以「表现不达标再延长两个月」「续签合同重新试用」「调岗后重新试用」都不合法,即使劳动者签字同意也不生效;能做的是在法定上限内、试用期开始前一次性约定完(如 3 年合同一开始就约定 6 个月)。试用期已经开始后再往上加,超出部分同样按第八十三条处理。

来源与更新

计算依据与口径(页面文案更新于 2026-08-11;法条最近核对 2026-08-11):

  • 三档试用期上限、不满三个月与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不得约定试用期、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2007-06-29 通过, 2012-12-28 修正,现行自 2013-07-01 起施行);现行口径可参见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试用期最长是多久?可以约定6个月吗?》(2024-09-03) 《只签一年的合同,试用期是一个月还是二个月?》(明确「一年以上」含本数)。
  • 试用期工资不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合同约定工资的 80%、且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依据同法第二十条(两个条件同时成立、取较高者,只满足其中一条不构成合法下限),官方口径见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试用期工作待遇如何保障?》(2023-05-26)。各地月最低工资标准由省级人民政府公布、会随年度调整,本工具不内置该数值,由你自行填入。
  • 违法约定试用期的赔偿金口径依据同法第八十三条:违法约定的试用期已经履行的, 用人单位以劳动者试用期满月工资为标准,按已经履行的超过法定试用期的期间 支付赔偿金。因此本工具只在你填写「试用期实际已履行到哪一天」后才给出已履行金额, 未填时仅显示「全部履行完」的潜在上限。不满一个月的零头天数无统一法定折算公式, 本工具按月工资 ÷ 30 折算自然日(超期期间是含休息日的自然日期间, 故不套用人社部《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8〕3 号中 按计薪日 21.75 天折算日工资的口径),属估算,个案以劳动仲裁 / 司法认定为准。
  • 合同期限与试用期的日历认定,本工具采用「起始日计入当日、到期月对应日的前一日 届满」:2026-03-01 起的一年期合同至 2027-02-28 止;3 月 1 日入职、试用期 2 个月到 4 月 30 日届满。其中「对应日」规则出自《民法典》第二百零二条「按照年、月计算期间的,到期月的对应日为期间的最后一日; 没有对应日的,月末日为期间的最后一日」。需要区分的是《民法典》第二百零一条规定的是起算规则——「按照年、月、日计算 期间的,开始的当日不计入,自下一日开始计算」;本工具不套用该起算规则,因为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试用期与合同期限均自起始当日起算并计入当日,这也是 劳动合同实务与仲裁的通行口径。工具只按「满几个月」套档位,零头天数不进位。
  • 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第十九条第四款):因此本工具在按合同起止日 计算时,一是拒绝「入职日晚于合同终止日」这类矛盾输入,二是把试用期上限的届满日取「档位上限届满日」与「合同终止日」中的先到者,保证试用期届满日不会晚于合同 终止日。这一步精确到日,剩余合同期不足一个整月时上限按天给出(如还剩 9 天即上限 9 天),不会因为凑不满整月就判为「不得约定试用期」。档位上限与截断后的实际 上限会分别显示。
  • 第十九条规定的是试用期上限,法律未规定试用期下限,也未要求按整月约定, 因此「试用期 15 天」「试用期 45 天」「试用期自 X 日至 Y 日止」均为合法约定。本工具的 「合同约定的试用期」相应提供按月数 / 按天数 / 按届满日期三种填法, 三者互斥,内部一律换算成「约定试用期届满日」后与法定上限届满日逐日比对,超期部分也按 「整月 + 零头天」计量,不做整月取整。
  • 日期换算采用公历(格里高利历),自动处理大小月与闰年 2 月 29 日;所有日期按 UTC 做整数运算,无时区误差。

本工具只做试用期上限、转正日期与工资下限的估算,结果供参考;试用期起算日、合同期限认定、 工资口径与赔偿主张,以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所在地规定和相关法律法规为准,必要时向当地人社部门 或专业人士咨询。

最近更新:2026-08-11

本工具按现行《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八十三条的固定规则估算试用期上限、转正日期与试用期工资下限,供劳动者与 HR 日常核对参考。合同期限的具体认定、试用期起算日、工资口径与是否构成违法约定,以劳动合同文本、用人单位所在地口径及劳动仲裁 / 司法认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