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规模纳税人税计算器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率计算器:按月 10 万 / 季 30 万起征点自动判断免征,含税自动价税分离,支持 3% 减按 1% 现行优惠及 3%、5% 征收率,算出本期应纳增值税。

填本纳税期(本季度)的全部应税销售额。

开普通发票上的「价税合计」是含税;账面不含税销售额选「不含税」。系统会按征收率自动价税分离。

决定起征点:按月纳税月销售额 10 万元、按季纳税季销售额 30 万元、按次(日)纳税每次(日)销售额 1000 元(均含本数)以下免征。小规模纳税人多为按季申报,未办理税务登记或临时经营按次(日)纳税。

1%:适用 3% 征收率的应税收入,2023—2027 年减按 1% 征收(最常见)。

享受小微免税的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适用;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部分、销售不动产等不并入免税判断,请取消勾选。

本期应纳增值税
¥4,950.50
不含税销售额¥495,049.50
含税总额(价税合计)¥500,000.00
适用征收率1%
当期起征点¥300,000.00
减免前应纳税额¥4,950.50
是否免征否(应税)

不含税销售额 = 含税销售额 ÷(1 + 1%);减免前应纳税额 = 不含税销售额 × 1%。当期不含税销售额超起征点,就全部销售额按征收率计税。 本结果仅为增值税估算,未含城建税、教育费附加等附加税费;最终以主管税务机关口径及申报为准。

怎么用

  1. 填当期销售额填本纳税期的全部应税销售额。开普通发票上的「价税合计」属于含税口径,账面不含税销售额选「不含税」口径,系统会按征收率自动价税分离。
  2. 选纳税期限按月纳税选「按月」(起征点月销售额 10 万元),按季纳税选「按季」(起征点季销售额 30 万元);未办理税务登记或临时经营、按次(日)纳税的选「按次(日)」(起征点每次(日)销售额 1000 元)。小规模纳税人多为按季申报。
  3. 选征收率一般经营选 1%(适用 3% 征收率的应税收入 2023—2027 年减按 1%);放弃减税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按 3%;销售/出租不动产等按 5%。
  4. 确认起征点免征默认按起征点判断:当期不含税销售额未达月 10 万 / 季 30 万 / 次(日)1000 元(含本数)即免征增值税;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部分、销售不动产等不并入免税判断时可取消勾选。
  5. 读取结果页面实时给出不含税销售额、含税总额、减免前应纳税额、是否免征与本期应纳增值税。最终以主管税务机关口径与纳税申报为准。

原理与公式

第一步 · 价税分离
不含税销售额 = 含税销售额 ÷(1 + 征收率)
不含税口径下直接以销售额计税,含税总额 = 不含税销售额 ×(1 + 征收率)

第二步 · 按征收率计税
减免前应纳税额 = 不含税销售额 × 征收率

征收率适用情形
1%适用 3% 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2023—2027 年减按 1% 征收(最常见)
3%未享受减按 1% 优惠,或放弃减税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5%销售 / 出租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劳务派遣差额等(不适用减按 1%)

第三步 · 起征点免征判断
按月纳税起征点为月销售额 10 万元、按季纳税为季销售额 30 万元、按次(日)纳税为每次(日)销售额 1000 元(均含本数):
不含税销售额 ≤ 起征点 → 免征增值税(应纳税额 = 0)
不含税销售额 > 起征点 → 就全部销售额按征收率计税
起征点是「超过即全额计税」的性质,不是只对超出部分计税的免征额。

算例 1(按季·超起征点·1%):按季含税销售额 50 万元 → 不含税 = 500000 ÷ 1.01 ≈ 495,049.50 元,超季 30 万起征点,应纳增值税 ≈ 495049.50 × 1% ≈ 4,950.50 元。

算例 2(按季·未达起征点·免征):按季含税销售额 20 万元 → 不含税 = 200000 ÷ 1.01 ≈ 198,019.80 元 ≤ 30 万,免征增值税,应纳 0 元(本可减免约 1,980.20 元)。

算例 3(按次·超起征点·1%):按次(日)不含税销售额 1200 元 > 1000 元起征点,应纳增值税 = 1200 × 1% = 12 元;若该次不含税销售额 ≤ 1000 元则免征。

注:本工具仅计算增值税本身;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等附加税费以「实际缴纳的增值税」为计税依据,请用站内城建税 / 附加税计算器单独计算。增值税免征时,以增值税为计税依据的附加税费也随之免征。

常见问题

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怎么算?
分三步。第一步价税分离:含税口径下 不含税销售额 = 含税销售额 ÷(1 + 征收率),不含税口径直接用销售额。第二步按征收率算税:减免前应纳税额 = 不含税销售额 × 征收率(现行一般为 3% 减按 1%)。第三步起征点判断:当期不含税销售额未超过月 10 万 / 季 30 万元(含本数)的免征增值税,应纳税额为 0;超过的就全部销售额按征收率计税。例如按季含税销售额 50 万元、1% 征收率:不含税 = 500000÷1.01 ≈ 495049.50 元,超季 30 万起征点,应纳增值税 ≈ 4950.50 元。
月销售额 10 万元、季 30 万元免征是什么政策?2026 年还有吗?
这是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的起征点免征政策:按月纳税月销售额 10 万元、按季纳税季销售额 30 万元(含本数)以下的,免征增值税;未按固定期限纳税(按次/按日)的,每次(日)销售额 1000 元(含本数)以下免征。月 10 万 / 季 30 万由《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政策的公告》(2023 年第 19 号)规定,执行至 2027 年 12 月 31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2026 年 1 月 1 日施行)及财政部 税务总局 2026 年第 10 号公告延续了按月 10 万 / 按季 30 万的起征点,并把按次(日)起征点由原 500 元上调至 1000 元,执行至 2027 年 12 月 31 日。注意起征点是「超过即全额计税」,不是只对超出部分计税。
按次(日)纳税的 1000 元起征点怎么用?
未办理税务登记或临时取得应税收入、不按月/按季固定期限纳税的纳税人,按次(日)纳税。每次(日)不含税销售额未超过 1000 元(含本数)的免征增值税,超过 1000 元就该次(日)全部销售额按征收率计税。该起征点由财政部 税务总局 2026 年第 10 号公告自 2026 年 1 月 1 日起由原 500 元上调至 1000 元。使用本工具时把「纳税期限」选「按次(日)」,填本次/当日销售额即可。例如某次不含税收入 1200 元、1% 征收率:超 1000 元起征点,应纳增值税 = 1200 × 1% = 12 元。
为什么征收率有 1%、3% 还有 5%?我该选哪个?
小规模纳税人的法定征收率是 3%(销售/出租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劳务派遣差额等为 5%)。2023—2027 年的优惠政策把「适用 3% 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 1% 征收,所以日常经营开普通发票一般按 1%。如果客户要增值税专用发票且你放弃减税优惠,专票部分按 3% 全额开具计税。涉及不动产则用 5%,且不适用减按 1%。
未达起征点免征,但开了专用发票还要交税吗?怎么用本工具分拆?
要。起征点免征针对的是开具普通发票或未开票的销售。小规模纳税人当期销售额未超起征点,但就部分销售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专用发票对应的销售额不能免税,应就该部分按征收率(通常 1%)缴纳增值税。用本工具分两次算并相加:① 普票/未开票部分——「纳税期限」按实际期限、勾选「按起征点判断免征」,整期销售额(含专票口径下一并判断起征点),得免征部分;② 专票部分——单独输入专票对应销售额、取消勾选「按起征点判断免征」,得专票应纳税额。当期实际应纳增值税 = 专票部分税额(普票/未开票部分若整体未超起征点则为 0)。
含税和不含税销售额怎么区分?工具会自动换算吗?
客户实付、普通发票「价税合计」是含税金额;账面登记的销售额、增值税专用发票上的「金额」栏是不含税。两者关系:含税 = 不含税 ×(1 + 征收率)。本工具选「含税」时会自动按所选征收率做价税分离算出不含税销售额,再据此判断起征点和计税;选「不含税」时直接以销售额计税并反推含税总额。需要单独做价税分离也可用站内的价税分离计算器、开票金额计算器。
这个工具算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吗?小规模纳税人还有哪些税费减免?
本工具只算增值税本身,不含城建税(7%/5%/1%)、教育费附加(3%)、地方教育附加(2%)等附加税费——这些以「实际缴纳的增值税」为计税依据,可用站内城建税 / 附加税计算器单独计算。此外,2023—2027 年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可享受「六税两费」减半(含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等);增值税免征时,以增值税为计税依据的附加税费也随之免征。具体以主管税务机关口径为准。

来源与更新

月 10 万 / 季 30 万起征点免征与「适用 3% 征收率减按 1%」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3 年第 19 号2023-01-012027-12-31);月 10 万 / 季 30 万起征点延续、按次(日)1000 元起征点(2026-01-012027-12-31)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6 年第 10 号(另见 上海市税务局公告解读)。具体适用与最终税额以纳税申报、主管税务机关口径为准。

最近更新:2026-06-24

本工具仅估算增值税本身(征收率口径与起征点免征),未涵盖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等附加税费、专用发票与不动产并入起征点的特殊规则、预缴及差额征税等情形;最终应纳税额以纳税申报、主管税务机关口径为准,不构成税务建议。